案例: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1.案情回顾:2023年9月1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本单位运输管理股移交的《关于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涉嫌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执法人员于9月13日就相关违法行为到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发出编号为粤河和交责改〔2023〕160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9月21日把相关违法行为整改完毕。10月8日15时34分,执法人员到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就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在的违法事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执法人员通过该企业“两客一危一重”动态监管平台发现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有监控人员未及时响应平台查岗的行为。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件处理时,被委托人刘**承认公司的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并提供了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处理结果: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属第1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7(2)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3.案例评析:运输企业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动态监控作为安全管理核心环节。企业需确保监控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时分析行车数据、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记录动态监控台账,对屡劝不改的违法驾驶行为须立即上报并制止。同时,要强化监控人员专业培训与履职考核,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处罚+整改”模式倒逼企业履职尽责,筑牢安全防线,切实发挥动态监控对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