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案情回顾:2025年7月9日11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粤赣高速公路一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在和平大坝公安检查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对赣B***F2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司乘人员进行询问,驾驶员李某煌搭载6名乘客,从江西省于都县开往东莞市长安镇。乘客林某怡车费是280元,到达目的地惠州市后付车费;乘客梁某连车费是300元,到达目的地东莞市大朗镇后付车费,其余乘客均到深圳市后付车费。驾驶员现场提供行驶证上车主为方某龙,核定座位数7座,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此次运输的是驾驶员李某煌,收益归其本人所有。李某煌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处理结果:当事人李某煌,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违法行为属第1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42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李某煌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焦点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李某煌驾驶无营运证的车辆,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乘客,并与乘客达成明确的车费约定,符合“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核心构成要件——即“无许可、有载客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事实链条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乘客及当事人陈述形成完整证据,清晰证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4.案例评析:非法营运行为危害显著,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非法营运车辆无需承担合法经营者所需的运营成本和监管要求,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挤压了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严重威胁乘客安全和权益,非法营运车辆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和监管,车辆状况和驾驶员资质无法保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和保障。因此,严厉打击此类非法营运行为,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乘客权益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