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高质量发展,2025年8月1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一、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二、依据
1.《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
3.《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
4.《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5〕11号)
三、主要内容
《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包含六章24条内容,分别为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了办法起草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取原则、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共2条(第五至六条),主要明确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的范围和比例,以及支出的范围。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共5条(第七至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时点和步骤,以及预算批复后公开的方式和时点。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共6条(第十二至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预算调整和决算公开的步骤。
第五章,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共6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单位和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以及未能足额上缴和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本收益处罚处分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1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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