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和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和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助力建设绿美和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和平县实际,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联合中共和平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平县教育局、和平县公安局、和平县财政局、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平县交通运输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平县阳明镇人民政府共同印发《关于规范和平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城管综执联〔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共享单车作为低碳、便捷的分时租赁营运性非机动车,在和平县快速推广,有效补充城市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短板,对缓解交通压力、构建绿色出行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发展,逐步暴露出系列问题,主要包括:
(1)停放秩序混乱:部分车辆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公共区域投放停放,妨碍市容环境卫生与道路通行安全;
(2)企业运维薄弱:部分运营企业线下服务团队配置不足,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及无法提供服务的车辆清理不及时,废旧车辆处置滞后;
(3)供需匹配失衡:缺乏科学总量调控,部分区域车辆过度投放、部分区域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4)用户权益保障不足:扣费误扣多扣、个人信息安全存在风险、骑行事故责任界定不清晰,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5)监管协同不足:部门间缺乏统一的总量评估、运营监测及联合执法机制,管理存在“碎片化”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和平县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条件、停放设施资源及公众出行需求,制定本《实施意见》,旨在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运营管理、完善配套保障,推动共享单车行业从“无序发展”向“规范有序”转变。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3.《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个部分,涵盖共享单车“规划-运营-监管-退出” 全流程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展定位和思路:明确共享单车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通过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要求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相匹配的车辆投放机制,综合考虑城市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指导、部门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共治”。其中,和平县人民政府加强经营活动指导;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市场承载总量调查与发布、行业规范引导及运营方案接收与核减投放数量建议;县级各职能部门按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内监管;运营企业承担车辆投放经营与管理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共治。
(二)强化自行车通行和停放保障
加强自行车道规划建设:制定自行车道规划并保障实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衔接;新建、改建道路落实自行车道规划;县级职能部门、阳明镇人民政府结合道路建设与改造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升车道网络化、通达性与舒适性。
优化停放点设置: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阳明镇人民政府落实停放点划设工作,原则上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建设用地范围内配置;新建公交场站、居住区、商业区规划预留停放点空间。
加强自行车通行和停放管理: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依法查处和纠正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以及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投放停放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对不适宜停放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三)加强市场供需引导
强化承载总量指导: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统筹县城区域共享单车承载总量调查,定期公布调查结果及已占用承载量,引导和接受运营企业报送运营方案(含车辆投放、停放维保管理、废旧车辆清理处置、信息共享、企业整改、企业退出前车辆回收和年卡款项返还等事项)。
压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在和平县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使用方便、停放有序。
完善约谈协调机制: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及时约谈不报送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及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告知运营风险、安全隐患及从重查处可能性,协商整改措施。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探索成立共享单车行业协会或引入第三方托管,将运营企业纳入自律管理轨道,保障良性竞争与健康发展。
(四)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签订服务协议与购买保险:运营企业提供服务前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用户骑行、停放要求;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加强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调度转运车辆,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公开服务信息与建立投诉机制: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规范市场退出:运营企业退出市场经营需制定合理方案,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并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局报送方案。
(五)加强信用管理
鼓励企业引导承租人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多渠道、多途径树立诚信典型,为守信承租人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六)加强资金监管
鼓励企业推行免押金、信用押金制度;企业按协议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需开立专用账户,建立完善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七)开展服务考核评价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季度、年度监测评估,采取政府部门评价、企业自评和社会公众、媒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八)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
承租人义务:使用共享单车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规范停放;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宣传教育:县级职能部门、阳明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能加强安全文明出行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用车、规范停放。
(九)职责分工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委网信办、阳明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为:
(1)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发展引导、管理、监督机制;
(2)实施总量评估、调控,汇总车辆投放情况并开展运营监测分析,讨论决定分批单次投放量,组织企业建设监管平台;
(3)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成立联合现场勘验组,对企业在公共区域申请设置的停放点逐一勘验,决定是否设点及投放规模;
(4)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成立联合评估工作组,评估企业运营管理状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提交报告。
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统筹制定发展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指导县区发展;召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科学规范设置停放点,依法处理占用人行道、公共区域乱停乱放等影响市容秩序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推进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
县公安局: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侵犯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指导监管企业网络信息安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关交通事故,维护骑行秩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城市慢行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完成城市慢行系统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核心内容;配合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工程设置非机动车道。
县财政局:将县级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统筹安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县教育局:做好中小学生规范使用共享单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监督检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县委网信办: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阳明镇人民政府:做好属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安全文明出行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用车、规范停放。
(十)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宣传引导: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文明骑行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安全出行、文明用车、规范停放。
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各方和市民群众参与治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推动形成 “企业负责、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适用于和平县县城区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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