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字〔2025〕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宝利源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尚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L5KN5M
地址: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大坝集聚区DB-01-08号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照你公司2021年7月21日报批的《关于和平县建筑渣土再生资源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环审[2021]26号),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目前的生产原料为尾矿石,生产工艺为破碎-研磨-水洗筛选-跳汰机-重选-摇床筛选-毛毯筛选-成品,污染物治理设施为沉淀池、水塔,对照你公司报批的《关于和平县建筑渣土再生资源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环审[2021]26号),与现有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与该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且并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2.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建设与现有环评不符的生产工艺,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重新建设;
2.完善相关排污许可手续;
3.责令你公司规范建设原材料、固体废物堆放场所;
4.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收集、贮存,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