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字〔2025〕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宏天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082642022C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四路2号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到你公司新增水洗生产线改建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增水洗生产线改建项目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在30日内对《和平县宏天塑料有限公司新增水洗生产线改建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平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