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2025〕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恒大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079599844T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工业四路4号C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7月2日,我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发现一号车间造粒工序废气收集罩破损,管道堵塞,收集效果不佳,收集率低;
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均未生产,一号车间造粒工序配套建设的水喷淋塔、活性炭箱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设施表面渗出有油渍,废气污染处理设施已无法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在30日内对一号车间造粒工序废气收集设施进行改造,对废气收集罩进行维修并加大收集面积,更换管道,提高收集效率。
2.责令你公司需在30日内完成对一号车间造粒工序废气污染处理防治设施的更换改造工作,确保生产时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完成整改后需形成整改工作报告报我局现场复核后,一号车间造粒工序方可投入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