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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和平110千伏东水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和环审〔2025〕3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源供电局:

  河源和平110千伏东水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和广东省河源市环境技术中心《河源和平110千伏东水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河环技评〔2025〕2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河源和平110千伏东水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位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东水镇新坪村(110千伏东水站内),本期扩建第二台主变40MVA主变压器(#2主变),不新增110千伏出线和35千伏出线,新增10kV出线12回,新增10kV侧配置电容器组2×5MVar,同时建设#2主变配套间隔设施。

  二、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河源和平110千伏东水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浰江、郎伦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类水质标准。

  (三)噪声执行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变电站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23)。

  (五)电磁环境:《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频率为50Hz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落实环境管理,设沉淀池、循环利用等措施对施工废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工地洒水降尘等;要做好施工场地周围的拦挡措施,尽量避免雨季开挖作业;施工期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依托110kV东水站内已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尽量集中配置或使用商品混凝土,避免因混凝土拌制产生扬尘;裸露施工面定期洒水,减少施工扬尘;车辆运输散体材料等,必须密闭、包扎、覆盖,避免沿途漏撒;运载土方的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段行驶,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场地车辆限制车速,车辆进出时洒水,保持湿润,减少或避免产生扬尘;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空地硬化和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面积。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机械设备噪声水平满足国家标准,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避免大量的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避免中午休息时间施工,严禁夜间施工。 优化变电站平面布局,对主变压器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在主变压器基础垫衬减振材料。

  (四)做好生态水土保持工作。

  施工期做好绿化带保护和植被恢复,做好水土保持;严格控制开挖范围及开挖量,临时土方应妥善处置。运营期维护好变电站站址及其周边的绿化植被。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施工期间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堆放;委托环卫部门妥善处理施工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或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安全处置;余方、建筑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合法消纳场。运营期废变压器油、废蓄电池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六)做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主变设备。安装高压设备时保证所有的固定螺栓都可靠拧紧,导电元件尽可能接地或连接导线电位,提高屏蔽效果。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配备应急物资,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事故收油系统应该与变电站内雨水收集系统相互独立运行,避免出现变压器油污染环境事故。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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