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和府征补告〔2025〕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国道G238线和平县鸭塘至兴隆中桥段改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阳明镇丰道村丰田、斯新、兴隆、秀丰经济合作社;新塘村卢屋、周三经济合作社;大坝镇石陂村鸭塘经济合作;水背村横塘陈屋、岭下、司前、樟坑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阳明镇丰道村丰田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026公顷(3.0390亩),其中:农用地0.2026公顷(3.0390亩),含耕地0.0003公顷(0.0045亩)。
2、拟征收阳明镇丰道村斯新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15公顷(0.1725亩),其中:农用地0.0115公顷(0.1725亩),含耕地0.0036公顷(0.0540亩)。
3、拟征收阳明镇丰道村兴隆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793公顷(2.6895亩),其中:农用地0.1793公顷(2.6895亩),含耕地0.1726公顷(2.5890亩)。
4、拟征收阳明镇丰道村秀丰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02公顷(0.1530亩),其中:农用地0.0102公顷(0.1530亩),含耕地0.0089公顷(0.1335亩)。
5、拟征收阳明镇新塘村卢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111公顷(3.1665亩),其中:农用地0.2111公顷(3.1665亩),含耕地0.0555公顷(0.8325亩)。
6、拟征收阳明镇新塘村周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744公顷(19.116亩),其中:农用地1.2744公顷(19.116亩),含耕地0.0073公顷(0.1095亩)。
7、拟征收大坝镇石陂村鸭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416公顷(0.6240亩),其中:农用地0.0416公顷(0.624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8、拟征收大坝镇水背村横塘陈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470公顷(6.7050亩),其中:农用地0.4470公顷(6.705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9、拟征收大坝镇水背村岭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621公顷(26.4315亩),其中:农用地1.7621公顷(26.4315亩),含耕地0.0258公顷(0.3870亩)。
10、拟征收大坝镇水背村司前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449公顷(27.6735亩)。其中:农用地1.8406公顷(27.609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43公顷(0.0645亩)。
11、拟征收大坝镇水背村樟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96公顷(3.8940亩)。其中:农用地0.2596公顷(3.894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号〕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400~36.225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400~36.2250万元/公顷,(林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10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规定的0.909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85.141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6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6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阳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白海翔,电话0762-5633403)、大坝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伟能;电话0762-526008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6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和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吴海菲;电话:0762-5689718;邮编:517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国道G238线和平县鸭塘至兴隆中桥段改建工程用地拟征地红线图.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