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5-002
和府〔2025〕42号
县有关单位:
《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5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和《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5〕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县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县既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事务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县属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县属企业。
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范围。
第四条 县财政设立县财政非税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县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二章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县国资事务中心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县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县属企业)上交县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上交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县属预算单位根据其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县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或已有(既定)的分配方案上交(纳入预算收入)。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但不可用于经营成本费用性开支。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县政府的决定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县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县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县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市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县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县属预算单位,根据县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以前,县财政部门向县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县属预算单位向县属企业下达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以前,县属企业向县属预算单位编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县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县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县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县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给县属预算单位;县属预算单位在县财政部门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县属企业,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产权转让合法凭证生效或转让收益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县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县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县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到县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县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县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县属预算单位收到县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县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县属企业在县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直接上交县财政非税专户,并报县属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县属企业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草案,由县属企业向县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县属企业或使用单位。县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草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预算金额拨付给县属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期间,县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县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县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汇总所监管的县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县属企业应按照县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县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县属预算单位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属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县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在对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县财政、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县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县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依据。县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县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属预算单位对县属企业使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对预算编报的真实性负责。县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隐匿、瞒报、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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